
2026年7月22日,东辽县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东辽县县城自来水价格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发〔2026〕
调价前我县县城供水价格为2003年制定,至今已二十余年未作调整,处于全省较低水平,企业运行成本及人员工资等较2003年均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原有水价已不能完全覆盖企业实际生产成本。此次调整我县供水价格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水价改革政策的需要,保护水资源,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提升水质质量,合理补偿成本,促进供水企业可持续发展。
供水企业在收取用户水费的同时代收水资源税及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缴纳标准按照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规〔2024〕3号)执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东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家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2017〕16 号)执行。
户籍人口4人及以下为居民家庭基本用水户,居民家庭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凭本县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办理人员身份证原件、近期水费账单原件,至供水营业大厅办理水量基数增加手续,每户每增加1人,每一阶梯用水量基数年增加30立方米。
按照国家和省、县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水户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托育机构用水、养老机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盲人创办的按摩院及残疾人创办的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用水、残疾人利用民用住宅在社区经营的食杂店、修理店、干洗店开云集团官网等。
持有效证件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特困户和低保户年用水量在120立方米以内(含120立方米),仍执行原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一级水价2元/立方米,超出部分按照新文件收费标准对应阶梯水价执行。
浏览文件:东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辽县县城自来水价格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