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是几张伪满时期的“粮谷出荷”票据,记载了“通阳县”(1940年—1945年伊通、双阳两县合并为通阳县)营城子大桥甸屯农民姜敏功家在康德10年(1943年)两次“出荷粮”的情况。康德10年1月1日,姜敏功“出荷粮”卖大豆485斤,每百斤交易单价14元3角,交易总额69元3角5分;康德10年11月4日,“出荷粮”卖大豆415斤,每百斤单价13元7角7分,总额57元1角5分。姜敏功家两次共“出荷”大豆900斤,收入126元5角。扣除交易手数料(手续费)1元2角6分,最后实际领取125元2角4分。据有关资料记载,当时的市价为每斤大豆5角,姜敏功家“出荷”的900斤大豆按市价可卖450元,而“出荷粮”付给的价钱还不到市价的三分之一。就是这么一点钱,还要扣除强迫储蓄、国税、保甲费、教育费等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真正能拿到手的就所剩无几了。“粮谷出荷”政策对农民盘剥之深、掠夺之酷,从中可见一斑。
那么,所谓的“出荷粮”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出荷”在日语里是“出售”的意思,“出荷粮”名义上是粮食出售,实质是日伪政权以极低的官定价格,极其野蛮地把粮食等农产品强征到手。
伪满洲国成立之初,日本侵略者尚能将收购粮食的数额和价格,限定在农民可以勉强承受的程度。“七·七”事变后,日伪开始对农产品采取垄断政策,即实行“统制”,以稻米为首的粮食购销、加工等均由伪满政府控制,并统由满洲粮谷公司进行。随着日本侵略战争的持久与扩大,日本帝国主义为了满足庞大的战争需要,将粮食购销由严格“统制”变为强制购销,即推行所谓“粮谷出荷”政策,强迫农民售粮。每年春天,按照伪满国务院召开省长会议的决定和伪满兴农部下拨的指标,由省(市)、县(市、旗)公署逐级下达征购数额,再由区、村政权分配到各农户。秋后,不管年成如何,不论农民手中有没有粮食,一律按指标征收,违者罚款或拘押。
实行“粮谷出荷”的初期,日伪当局还辅之以一些欺骗手段,如“奖金制度”和“先钱制度”。前者是将已经压得很低的价格略加提高;后者是通过预付很少价款——每百斤1元,与农民签订“出荷”契约,规定最高的“出荷”量,不管秋季收成好坏,强迫农民如数交粮。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伪统治者为了从农民手中夺得更多的粮食,又制定出一些新法令。1942年11月制定出《农产品强制出卖法》,随后又颁布《战时农产物搜荷对策》,实行所谓“决战搜荷方策”,以暴力强制民众出售农产品。还推行了所谓“报恩出荷”,即对已完成出荷计划的地区,在原计划之上再增加出荷任务,并强令完成,名之为“报恩出荷”。这样,一方面继续实行“先钱制度”(从1943年起改为特配棉布、棉纱)来欺骗和引诱,一方面强制摊派和督促,以“决战下绝对需要之数量”为基础,由伪满中央政府摊派各地方,各地方摊派给农民,不管有无一律强制交纳。1942年11月,在伪满召开的伪省次长、副县长会议和伪省长、县长会议上,日本总务官指示要以武力强迫“出荷”,保证完成计划数量。为催促农民交纳“出荷粮”,在伪满收购粮食督励委员会下设置以省(市)长为部长的省(市)收购粮食督励部,各县(市、旗)成立以县(市、旗)长为班长的县(市、旗)收购粮食督励班,分赴各地“督励”。各地也设立了搜荷工作班、取缔班、情报班、配给班、宣传宣开云集团抚班、少年特别工作班等机构。收获期间,各县(市、旗)公署、协和会、兴农合作社的大小官吏和伪警、宪、特等倾巢出动,查看收成情况,督励快收割、快脱谷和快交粮。
自实施“粮谷出荷”以后,如有私人买卖粮食,一经警察发现,不但把粮食没收,还要严加惩处。为防止农民藏匿粮食,派警察密探深入民间,一旦查出被认为是“恶质隐藏”者,则从严处办。
伪四平省在每年“出荷”期间,把“督励班”分成两班,伪省长和次长各带一班,分赴各县。从1943年起特别加强了经济警察的权力,在“督励”、“出荷”时可使用武力。有的警察在竹竿上绑上粮探子,凡草垛、炕洞、棚顶、甚至厕所都要捅一捅,称之为“绝后枪”。日伪警察和协和会、兴农会的汉奸搜索粮谷时翻箱倒柜、殴打农民、焚烧民房,甚至将交不出粮食的农民投入监狱等暴行比比皆是,闹得人心惶惶,鸡犬不宁。有的农民被逼自杀,有的外出躲避不敢回家,有的交完“出荷”粮后逃荒要饭或被饿死。
日本帝国主义对推行“出荷”得力的汉奸,也常常施以小恩小惠。因此,本来规定很高的“出荷”指标,各地还要竭尽全力争取超过。伪四平省是辖区较小的省份,但自1943年4月由曲秉善充任伪省长后,当年便完成“出荷粮”任务80万吨,外加“报恩出荷粮”5万吨,合计85万吨,得到伪满总务厅长官武部六藏奖金2000元。1944年,四平省完成摊派和“报恩”征购任务90万吨,又得奖金3000元。当时的吉林、四平两省不过28个县(市、旗),不足东北县治的四分之一,而出荷量却占东北总出荷量的三分之一以上。1943年,伪吉林、龙江、北安、滨江、四平、通化、三江、新京等省市“出荷”都在40%以上。
“粮谷出荷”政策是伪满洲国时期日本侵略者掠夺农民财富的重要手段,是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东北进行“竭泽而渔”式掠夺的有力罪证,揭示了日本帝国主义对东北农民犯下的历史罪行。这项政策自1939年出台至1945年结束,虽然实际实施仅五个年度,却从东北农民手中掠夺了大量的农产品,使东北农民遭受了无尽的痛苦与灾难。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